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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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昌盛源矿渣微粉有限公司 青岛一林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昌盛源矿渣公司与一林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2020)鲁0214民初115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一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等)、审计报告供昌盛源矿渣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二、一林公司提供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完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昌盛源矿渣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 三、一林公司提供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账号:1205××××3945,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供昌盛源矿渣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四、上述材料在一林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或复制,查阅人员为昌盛源矿渣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可由执业会计师辅助查阅),查阅地点在一林公司现住所地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10个工作日。后一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2021)鲁02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一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昌盛源矿渣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4执2033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主要理由为因昌盛源矿渣公司未履行缴纳出资、返还投资财产的义务,异议人已经解除昌盛源矿渣公司的股东权利,因此,昌盛源矿渣公司无权查阅异议人的公司决议、财务账册等资料,其本质是对本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提出的异议,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异议人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据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青岛一林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