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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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7日起逾期利率加收50%)。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超出部分由原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