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黄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欣和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黄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第302620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擅自使用与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山东黄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山东黄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秋桦 审 判 员 梁春丽 人民陪审员 梁 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玉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