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神舟北斗控股有限公司
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8月20日止暂计656125元)。

二、被告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神舟北斗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5047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神舟北斗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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