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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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下列款项: 1.借款本金99万元、借期内利息3961.10元; 2.借款本金99万元自2019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698元(案件受理费70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