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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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鑫、唐传岱、沈玉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宁波46737.3元及利息(以46737.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36%计算)。 二、被告高鑫、唐传岱、沈玉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宁波诉讼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高鑫、唐传岱、沈玉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