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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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为了能使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敏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录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告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 财产己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