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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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黄骅市双杰电子商务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骅市双杰电子商务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路冬智货款589元。 二、被告黄骅市双杰电子商务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路冬智十倍价款赔偿金5,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骅市双杰电子商务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