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开偿还借款26712.07元及利息(以26712.07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李建开预交的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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