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泰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宇恒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故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黔2601执2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0)黔2601执25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南通公司述称华宇公司是一个无固定资产和经济来源的空壳皮包公司,无能力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南通公司以其向华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飞转账20万元合同履行金为由申请追加吴飞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通泰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