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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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庆区珍珠泉乡小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延庆区珍珠泉乡小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崔军2020年流转费8382元; 二、驳回崔德、姜再荣、崔桂芳、崔全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崔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延庆区珍珠泉乡小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支付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