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98.74元(护理费6585.64元、交通费313.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承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391.31元(医疗费5743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鉴定费60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00元,共计74689.14元的80%为59391.3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847.83元(74689.14元的20%为14847.83元);

四、被告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00元,由原告***负担322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2000.00元,由被告***与被告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0.00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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