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江伟退还购房款2307503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江伟赔偿利息损失(以首期款1157503元为本金,2015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首期购房款付清之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银行贷款1150000元为本金,以原告实际向贷款银行归还的正常利息为限,并计算至被告向原告退还该部分购房款之日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江伟赔偿交易手续费损失137元、律师费损失1000元; 四、驳回原告黄江伟的其他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6969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黄江伟承担3598元,由被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8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