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岩恒卓置业有限公司
新罗区永恒窗帘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永恒窗帘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恒卓公司支付样板房窗帘款675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6日,恒卓公司向永恒窗帘店采购一批样板房的窗帘,总金额为6750元,于2019年5月26日安装交付并验收。永恒窗帘店在2019年8月9日向恒卓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恒卓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永恒窗帘店多次向恒卓公司的经办人周能催款未果。因此,永恒窗帘店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恒卓公司辩称,对于永恒窗帘店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同意付款,但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给两个月的时间付款。

永恒窗帘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样板房窗帘尺寸报价清单、增值税发票,恒卓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永恒窗帘店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恒卓公司向永恒窗帘店购买窗帘,有样板房窗帘尺寸报价清单、增值税发票为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法。经永恒窗帘店催讨,恒卓公司未归还相应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永恒窗帘店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龙岩恒卓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罗区永恒窗帘店样板房窗帘款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恒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录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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