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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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绿工坊园艺用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江南花都花卉产业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签订的《江南花都产业园温室租赁协议》解除; 二、被告常州绿工坊园艺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江南花都花卉产业园有限公司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物业费合计6504862.5元; 三、被告常州绿工坊园艺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江南花都花卉产业园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35元,由常州绿工坊园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金明 人民陪审员 花红英 人民陪审员 胡 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尤烨佳 书 记 员 金智涵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