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满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8758.8元;

二、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8758.8元的利息11833.32元(从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

三、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5元,律师费2500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33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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