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林义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631.04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7391.92元,此后利息以月利率15‰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潘立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义汀追偿;

三、驳回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0.5元,林义汀、潘立负担6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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