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丹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起诉人作为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其与王生明、王文明之间因王某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和丧葬补助金支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丹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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