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 新会区司前镇雅居窗帘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会区司前镇雅居窗帘店、梁吕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918.3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8日止是3090.01元;从2021年4月9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49918.36元为基数,按照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罚息(从2021年4月9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49918.36元为基数,按照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上浮7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及律师费14650元; 二、若新会区司前镇雅居窗帘店、梁吕钦不依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有权依法在拍卖、变卖梁吕钦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7号)的所得价款中,在最高限额25630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新会区司前镇雅居窗帘店、梁吕钦不依期履行上述第一项,黄淑青对新会区司前镇雅居窗帘店、梁吕钦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余同玲、余安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59元、保全费1320元,合共3146.59元(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预交),由新会区司前镇雅居窗帘店、梁吕钦、黄淑青共同负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预交的3146.5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新会区司前镇雅居窗帘店、梁吕钦、黄淑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314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