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翔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李俊奇为(2019)粤0705执1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李俊奇在未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追加梁活全为(2019)粤0705执1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梁活全在未出资的1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