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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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与被告华蔚群签订的编号为10020199916243799的《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华蔚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 三、被告华蔚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支付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49825.06元及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每月的第20日的结息周期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基数计算],以上逾期利息、复利总计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四、被告华蔚群以其名下抵押物{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18号黄爵广场1幢3层85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33XXXX7号,房产证号:0××0]、86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3309978号,房产证号:0××5]的房地产和珠海市香洲区[权证证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3号]}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对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宋阳、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华蔚群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宋阳、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华蔚群追偿; 六、驳回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华蔚群、宋阳、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