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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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临桂区园艺场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临桂区园艺场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横山村委横山村第1-10村民小组的起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临桂区园艺场撤回对被告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横山村委横山村第1-10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桂林市临桂区园艺场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