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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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兰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998元; 二、被告赵兰英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利息3162.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14.03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止,往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标准,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赵兰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