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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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艺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艺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勤飞医疗费、护理用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和交通费共计132,452.50元; 二、对原告周勤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予处理除外)。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9元,由原告周勤飞负担1,879元,被告上海艺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