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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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灏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灏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1,000元; 二、李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灏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公告费560元(上海灏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李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