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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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343.9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92.64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6.84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二原告负担543元,被告***负担1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62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