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执恢33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三、驳回庞士静、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5233.41元,由上诉人庞士静、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89.21元,被上诉人左东梅负担21813.10元、彭成海负担4757.02元、邱慧蕾负担1547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233元,由上诉人庞士静、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89元,被上诉人左东梅负担21813元、彭成海负担4757元、邱慧蕾负担15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