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执恢33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三、驳回庞士静、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5233.41元,由上诉人庞士静、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89.21元,被上诉人左东梅负担21813.10元、彭成海负担4757.02元、邱慧蕾负担1547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233元,由上诉人庞士静、山东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89元,被上诉人左东梅负担21813元、彭成海负担4757元、邱慧蕾负担15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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