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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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解除原告李继与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5日签订的《入股协议》”; 二、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撤销“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继的入股资金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赔偿原告李继的资金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100万元,被告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诉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继投资入股资金500万元,并自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时止; 四、驳回李继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由原审原告李继负担6800.00元,原审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由上诉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0.00元,被上诉人李继负担6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