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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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桂亿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4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48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4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庞建平应向黄伟文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至2019年4月3日利息为420000元;2、以2007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482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柳州市桂亿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对庞建平的前述第一、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柳州市桂亿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建平追偿”。 11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上诉人庞建平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153元,由黄伟文负担248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766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2666元,庞建平负担,柳州市桂亿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