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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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申世国、徐秀云偿还林兴连(2015年8月29日)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维持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申世国、徐秀云偿还林兴连(2016年4月20日)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二、变更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申世国偿还林兴连(2016年6月27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三、维持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申传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以上实际责任人追偿; 四、驳回林兴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徐秀云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024元,其中25024元,由徐秀云、申世国、申传根共同负担,18000元由申世国、申传根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24元,由徐秀云负担22181元,由林兴连负担158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