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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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恒源泉贸易有限公司 遵义市恒源泉贸易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南翔烟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本院(2018)黔05民终2165号民事裁定及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 一审被告支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申请人七星关区南翔烟酒店货款1548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648000元,并以15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7年1月2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 驳回申请人七星关区南翔烟酒店的其他再审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16元,由一审被告支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一审被告支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