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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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7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 二、由原审被告陈书贵、李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陈厚德借款83000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于每年的3月1日前、5月1日前、10月1日前分别偿还10000元。 三、由原审被告陈书贵、李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陈厚德借款利息15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以实际下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56%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审原告陈厚德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37元,由原审被告陈书贵、李安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