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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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飞、李彩云向韦春莲偿还借款本金343000元”;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飞、李彩云向韦春莲支付 9 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每年24%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上诉人陈飞、李彩云已预交,由本院退回240元给陈飞、李彩云),由陈飞、李彩云负担1000元;由韦春莲负担2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020元、保全费2760元,合计10780元,由韦春莲承担1684元,陈飞、李彩云负担90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