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富都家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具欠款12000元;2.判令被告以欠款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该项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实体店,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五万余元的家具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25000元未支付,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承诺会及时支付,并于2020年6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承诺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12500元、2020年8月15日支付1250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13000元,尚欠原告12000元家具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现己将原告电话拉黑恶意逃避债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罗卫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成立于2014年9月25日,经营家居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利平。2019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6万元家居,后经过催款被告尚欠25000元家具款未支付。2020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罗卫平欠富都家俬家居款共计¥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是实。还款日期:2020年7月15日,¥12500元,2020年8月15日,¥:12500元”。此后,经催款,被告支付了13000元,尚欠12000元未支付,原告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家具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各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2000元家具款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鉴于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罗卫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富都家俬家具款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罗卫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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