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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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国伟名下的在烟台市蓬莱区锦绣御景小区应得房屋两套(31号楼5单元201号、31号楼2单元201号)。 二、被执行人赵国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