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东升镇小秋化妆品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小秋化妆品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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