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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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东升镇小秋化妆品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小秋化妆品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