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沙溪安琪托儿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沙溪安琪托儿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医疗费851.4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531元,被告中山市沙溪安琪托儿所负担5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