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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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亮尔顿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家家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家家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黄明炎、黄春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亮尔顿照明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全部清偿完止); 二、被告中山市家家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黄明炎、黄春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亮尔顿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中山市家家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黄明炎、黄春芳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亮尔顿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家家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黄明炎、黄春芳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亮尔顿照明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