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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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文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文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尚欠4461元;复利:80元;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12月18日为2279.84元,从2019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9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6‰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文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