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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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 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 华融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34元,由原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