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创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宫福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29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宫福兴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20831.42元;

二、被告巩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宫福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9297元+20831.42元=30128.42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宫福兴剩余经济损失的33.33%,计207900.03元×33.33%=69293.08元;

四、被告巩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宫福兴剩余经济损失的33.33%,计207900.03元×33.33%=69293.08元;

五、驳回原告宫福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计2751元,由原告宫福兴负担799元,由被告巩建华负担97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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