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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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货款632014元给张金华。 二、陈超于上项时间支付利息给张金华(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1000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以3000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400000元为基数;2019年10月1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以632014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均为按照月息2%计算)。 三、陈超于上项时间赔偿张金华律师费用8000元。 四、驳回张金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