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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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毛静、周朕旭支付被上诉人王艳芬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上诉人王艳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均由上诉人毛静、周朕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