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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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原告夏舸中与被告刘斌于2009年9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10月15日解除;”。 二、变更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刘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夏舸中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契税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46515元,并以该款额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计付资金占用费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刘斌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夏舸中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原审被告刘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上诉人刘斌负担3000元,由被上诉人夏舸中负担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