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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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4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 二、韦丽红、周康应向韦桂花偿还借款本金16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6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7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0元(上诉人韦桂花已预交,由本院退回韦桂花6460元),由被上诉人韦丽红、周康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韦丽红、周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