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李传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9幢-1层-1416、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9幢-1层-1417两套房屋及配套房屋内物品腾空后交付陆向敏;

二、李传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陆向敏2019年欠付费用36000元;

三、李传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陆向敏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房屋租金443757元;

四、李传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陆向敏物业费36055.89元、违约金52502元;

五、驳回陆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1元,由陆向敏负担2048元(已交纳),由李传五负担87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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