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定县德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富豪、刘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定县德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物业费四千三百二十四元(¥4324.00)。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富豪、刘琴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