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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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仁市小江租车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1)黔2322执14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蔡鹏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兴仁市小江租车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蔡鹏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兴仁市小江租车行发现被执行人蔡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仁市小江租车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