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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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云波、何调娣、李荣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9851.73元,借款本息共计519851.73元;剩余逾期利率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0.58751‰计付至本案借款清偿为止;剩余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19851.7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0.58751‰计付至本案借款清偿为止; 二、被告杨娜娜、姚丹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全部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杨娜娜、姚丹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8.5元,减半收取计4499.25元,由被告李云波、何调娣、李荣恩、杨娜娜、姚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