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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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2247.83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支付192247.83(其中直接支付原告***190447.83元,支付被告***1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计2234.5元,重新鉴定费3170元(由保险公司垫付),合计诉讼费5404.5元,由原告***负担434.5元,被告***负担18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3170元(已交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